户口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呈报单
信息发布者:金马镇新华村 2017-07-16 12:06:22 来源:舒兰市政府网站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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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呈报单填报单位(盖章):舒兰市公安局 2011年4月20日项目名称 | 购房、建房落户 | 法律法规依 据 | 名称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吉市政发[2003]16号 | 发布时间 | 2003年7月10日 | 依据条款及内容 | 16号令规定:外地居民对在我市区实际居住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可为本人、配偶及未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 审批要件 | 条件 | 外地居民对在我市区实际居住的私产住宅拥有所有权,可为房主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办理我市城市户口 | 程序 | 先到房屋地属派出所申请,再持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到政务大厅户籍窗口办理 | 材料 | 房照、户籍证明、结婚证、身份证、家属关系证明、未婚证明 | 时限 | 7个工作日 | 费用 | 不收费 | 办理件数 | 2009 | 2010 | 298 | 173 | 部门意见 | 保留 | 理由 | 推进城市化进程需要 | 联系人 | 朱兆鹏 | 联系电话 | 67669037 | 备 注 | | | | | | | | | | |
行政许可项目呈报单填报单位(盖章):舒兰市公安局 2010年10月10日项目名称 | 毕业生落户 | 法律法规依 据 | 名称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吉市政发[2003]16号 | 发布时间 | 2003年7月10日 | 依据条款及内容 | 16号令规定: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为其本人办理我市城市户口 | 审批要件 | 条件 | 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生 | 程序 | 先到落户地派出所申请,之后持手续到政务大厅户籍窗口办理 | 材料 | 大学、大专毕业证、户籍证明、身份证 | 时限 | 7个工作日 | 费用 | 不收费 | 办理件数 | 2009 | 2010 | 11 | 23 | 部门意见 | 保留 | 理由 | 引进人才,有利舒兰经济发展 | 联系人 | 朱兆鹏 | 联系电话 | 67669037 | 备 注 | | | | | | | | | | | 行政许可项目呈报单填报单位(盖章):舒兰市公安局 2010年10月10日项目名称 | 投资兴办实业落户 | 法律法规依 据 | 名称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吉市政发[2003]16号 | 发布时间 | 2003年7月10日 | 依据条款及内容 | 16号令规定: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地公民,一次性投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住所,可为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办理我市城市户口 | 审批要件 | 条件 |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地公民,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可为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办理我市城市户口 | 程序 | 申请人到房屋地派出所申请填审批表,之后到大厅户籍窗口办理 | 材料 | 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户籍证明、结婚证、身份证、家属关系证明、未婚证明、居住证明 | 时限 | 7个工作日 | 费用 | 不收费 | 办理件数 | 2009 | 2010 | 3 | 2 | 部门意见 | 保留 | 理由 | 招商引资,促进舒兰经济发展 | 联系人 | 朱兆鹏 | 联系电话 | 67669037 | 备 注 | | | | | | | | | | | 行政许可项目呈报单填报单位(盖章):舒兰市公安局 2010年10月10日项目名称 | 夫妻投靠落户 | 法律法规依 据 | 名称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吉市政发[2003]16号 | 发布时间 | 2003年7月10日 | 依据条款及内容 | 16号令规定:男女双方已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可凭结婚证、双方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办理落户手续 | 审批要件 | 条件 | 双方已登记结婚、本人提出申请 | 程序 | 先到被投靠人户口地派出所申请,之后持手续到大厅户籍窗口办理 | 材料 | 结婚证、身份证、夫妻双方户籍证明 | 时限 | 7个工作日 | 费用 | 不收费 | 办理件数 | 2009 | 2010 | 566 | 526 | 部门意见 | 保留 | 理由 | 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 联系人 | 朱兆鹏 | 联系电话 | 67669037 | 备 注 | | | | | | | | | | | 行政许可项目呈报单填报单位(盖章):舒兰市公安局 2010年10月10日项目名称 |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法律法规依 据 | 名称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吉市政发[2003]16号 | 发布时间 | 2003年7月10日 | 依据条款及内容 | 16号令规定: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随父随母自愿落户原则,在父母所在地办理出生落户;年龄不超过22周岁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者,可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双方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结婚证明等相关手续办理落户 | 审批要件 | 条件 | 年龄不超过22周岁的未婚人员 | 程序 | 先到父母户口的所在在申请,之后持手续到大厅户籍窗口办理 | 材料 | 父或母及子女户籍证明、双方身份证、家属关系证明 | 时限 | 7个工作日 | 费用 | 不收费 | 办理件数 | 2009 | 2010 | 218 | 148 | 部门意见 | 保留 | 理由 | 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 联系人 | 朱兆鹏 | 联系电话 | 67669037 | 备 注 | | | | | | | | | | | 行政许可项目呈报单填报单位(盖章):舒兰市公安局 2010年10月10日项目名称 |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 法律法规依 据 | 名称 |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吉市政发[2003]16号 | 发布时间 | 2003年7月10日 | 依据条款及内容 | 16号令规定:户口在外地的老人投靠我市的子女落户,无年龄条件限制,只要老人长期在本市的子女家居住(子女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便可申请投靠落户 | 审批要件 | 条件 | 只要老人长期在本市子女家居住,便可申请投靠落户 | 程序 | 先到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之后到大厅户籍窗口办理 | 材料 | 双方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属关系证明 | 时限 | 7个工作日 | 费用 | 不收费 | 办理件数 | 2009 | 2010 | 209 | 139 | 部门意见 | 保留 | 理由 | 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 联系人 | 朱兆鹏 | 联系电话 | 67669037 | 备 注 | | | | | | | | | | | 行政许可项目呈报单填报单位(盖章):舒兰市公安局 2010年10月10日项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 法律法规依 据 | 名称 | 关于简化办理深圳、珠海特区《边境通行证》手续问题的通知 | 文号 | 公边[2003]11号 | 发布时间 | 2003年 | 依据条款及内容 | | 审批要件 | 条件 | | 程序 | | 材料 | | 时限 | | 费用 | | 办理件数 | 2009 | 2010 | | | 部门意见 | 取消 | 理由 | 上级已取消,公民只凭身份证即可去深圳、珠海 | 联系人 | 朱兆鹏 | 联系电话 | 67669037 | 备 注 | | | | | | | | | | | 行政许可项目呈报单填报单位(盖章):舒兰市公安局 2010年10月10日项目名称 | 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 法律法规依 据 |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 文号 | 公安部令第78号 | 发布时间 | 2005年10月1日 | 依据条款及内容 | 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 审批要件 | 条件 | 办理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可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 | 程序 | 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后到大厅户籍窗口办理 | 材料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 时限 | 当日办结 | 费用 | 每证10元 | 办理件数 | 2009 | 2010 | 3129 | 2350 | 部门意见 | 保留 | 理由 | 国家未取消 | 联系人 | 乔连财 | 联系电话 | 67669037 | 备 注 | | | | | | | | | | | 行政许可项目呈报单填报单位(盖章):舒兰市公安局 2010年10月10日项目名称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法律法规依 据 | 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发布时间 | 2004年1月1日 | 依据条款及内容 | 第二条规定: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领取居民身份证 | 审批要件 | 条件 |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领取;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 | 程序 | 本人持户口簿、一代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普快证再到政务大厅户籍窗口办理 | 材料 | 户口簿、一代证、普快证需持《常住人口查询表》 | 时限 | 普证二个月;普快证一个月 | 费用 | 申领、换领每证20元,丢补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 | 办理件数 | 2009 | 2010 | 44614 | 36463 | 部门意见 | 保留 | 理由 | 依法办理 | 联系人 | 乔连财 | 联系电话 | 67669037 | 备 注 | | | | | | | | | | | 行政许可项目呈报单填报单位(盖章):舒兰市公安局 2010年10月10日项目名称 | 退伍军人落户 | 法律法规依 据 | 名称 | 吉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 文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4号令 | 发布时间 | 1988年11月10日 | 依据条款及内容 | 第五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报到,公安部门凭退伍军人安置办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 审批要件 | 条件 | 符合办理复员、退伍军人落户人员 | 程序 | 已安置工作的:持安置落户介绍信、用人单位证明、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未安置工作的:持复员、转业退伍手续、户口簿、身份证照片到派出所办理 | 材料 | 介绍信、退伍手续、户口簿、照片 | 时限 | 手续齐全、当日办结 | 费用 | 不收费 | 办理件数 | 2009 | 2010 | 210 | 162 | 部门意见 | 保留 | 理由 | 退伍军人需要 | 联系人 | 朱兆鹏 | 联系电话 | 67669037 | 备 注 | | | | | | | | | | | 行政许可项目呈报单填报单位(盖章):舒兰市公安局 2010年10月10日项目名称 | 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 法律法规依 据 | 名称 | 关于加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吉公字[1996]69号 | 发布时间 | 1996年 | 依据条款及内容 | 69号令规定:已分配的毕业生,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将其迁移证开具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接收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接收单位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参加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如未能按时就业,其户口保留至当年10月31日,过期仍不迁出的,由学校负责通知本人将其户口迁至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 | 审批要件 | 条件 | 大中专毕业生 | 程序 | 先到拟落户地或原籍派出所申请,后到政务大厅户籍窗口办理 | 材料 | 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身份证 | 时限 | 手续齐全、当日办结 | 费用 | 不收费 | 办理件数 | 2009 | 2010 | 900 | 852 | 部门意见 | 保留 | 理由 | 上级未取消 | 联系人 | 朱兆鹏 | 联系电话 | 67669037 | 备 注 | | | | | | | | | | | 行政许可项目呈报单填报单位(盖章):舒兰市公安局 2010年10月10日项目名称 | 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人员落户 | 法律法规依 据 | 名称 |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国发[1998]24号 | 发布时间 | 1998年7月22日 | 依据条款及内容 | 《意见》规定: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户或已随父母落户,现又要求在城镇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允许其随父落户 | 审批要件 | 条件 | 尚未落户或已随母落户人员 | 程序 | 先到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后到政务大厅户籍窗口办理 | 材料 | 父母户口簿、身份证、村委会介绍信、计生落户证明、本人出生日期原始凭证、民警调查材料 | 时限 | 手续齐全、当日办结 | 费用 | 不收费 | 办理件数 | 2009 | 2010 | 215 | 177 | 部门意见 | 保留 | 理由 | 解决未落户人员户口问题 | 联系人 | 朱兆鹏 | 联系电话 | 67669037 | 备 注 | | | | | | | | | | | 行政许可项目呈报单填报单位(盖章):舒兰市公安局 2010年10月10日项目名称 | 暂住证 | 法律法规依 据 | 名称 | 暂住证申领办法 | 文号 | 公安部令第25号 | 发布时间 | 1995年6月2日 | 依据条款及内容 | 办法规定: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在申报暂住人口登记的同时,应申领《暂住证》 | 审批要件 | 条件 | 十六周岁以上拟暂住一个月以上人员 | 程序 | 本人持照片、身份证、户口簿到暂住地派出所申报 | 材料 | 本人照片、身份证、户口簿 | 时限 | 手续齐全、当日办结 | 费用 | 不收费 | 办理件数 | 2009 | 2010 | 615 | 520 | 部门意见 | 保留 | 理由 | 上级未取消 | 联系人 | 王洪龙 | 联系电话 | 13944293172 | 备 注 | | | | | | | | | | | 行政许可项目呈报单填报单位(盖章):舒兰市公安局 2010年10月10日项目名称 | 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 | 法律法规依 据 | 名称 |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内容的规定的通知 | 文号 | [2003]吉公派字1号 | 发布时间 | 2003年2月24日 | 依据条款及内容 | 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过错责任规定》户口登记项目的内容,需要变更、更正的公民因户口登记项目的内容需要变更、更正时,经户主或本人申报,并出具有关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确有必要更改的或因户口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公民户口登记项目的内容差错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对其户口登记项目的内容所进行的变更、更正。 | 审批要件 | 条件 | 户口登记项目有差错 | 程序 | 到当地派出所申请,之后报政务大厅户籍窗口审核,统一上报吉林市局审批 | 材料 | 一代证、老户口簿、户口底卡、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档案等原始凭证 | 时限 | 自受理30日内办结 | 费用 | 不收费 | 办理件数 | 2009 | 2010 | 3815 | 2469 | 部门意见 | 保留 | 理由 | 上级未取消,为群众解决户口遗留问题 | 联系人 | 朱兆鹏 | 联系电话 | 67669037 | 备 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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